凡例
(1).本刊-花蓮縣統計年報(原花蓮統計要覽)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按年召集的101年縣市統計工作研討會決議統一更名為「縣市統計年報」。
(2).本刊所列數字,旨在報導本縣一般經、社概況及主要施政成果,以供施政參考。
(3).為便於明瞭本刊內容,在統計表之前增列總說明,以文字敘述並加簡單分析比較。
(4).本刊資料係取材於本府各局、室及所屬機關所造送之公務統計報告表,及本府主計室直接蒐集整理之資料,其涉及國防機密者並未列入。
(5).本期所列數字以當期年別(度)資料為主,為便於明瞭各年施政進展情形,儘量將歷年總數併列,藉資比較。
(6).本刊內容包括:土地、人口、行政組織、農林漁牧、工商業及市鄉建設、金融財稅、交通運輸、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社會福利、勞工行政、社會治安、家庭收支及其他等十五大類,共計一百五十一表。
(7).表內所稱「年」係指全年,「年底」係指該年十二月底,「學年度」及「會計年度」,則依其特別規定。
(8).各表所用度量衡單位一律採用公制;其原非公制者,均經折算為公制,以資劃一而便比較。
(9).表中所用符號,零「0」代表有數字,但不及一單位;短橫線「-」表示無數字;短點線「...」為數字不詳;括弧「()」內數字若無特別註明則代表負值。
(10).各表資料來源與必要之註釋,均於各表之下方註明;註釋屬於一般性質者用「說明」,對於某一數字有註釋時則用「附註」。
(11).本刊部分資料,間有與以前各期數字不符者,概以本期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