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1).本刊-花蓮縣統計要覽(六十六期)係依 前臺灣省政府主計處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之八四主三字第一八八號函,「統一規範全省各縣、市統計要覽應列基本項目」辦理,九十年以後版本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建議修改部分資料表。
(2).本刊所列數字,旨在報導本縣一般經、社概況及主要施政成果,以供施政參考。
(3).為便於明瞭本刊內容,在統計表之前增列總說明,以文字敘述並加簡單分析比較。
(4).本刊資料係取材於本府各局、室及所屬機關所造送之公務統計報告表,及本府主計室直接蒐集整理之資料,其涉及國防機密者並未列入。
(5).本期所列數字以當期年別(度)資料為主,為便於明瞭各年施政進展情形,儘量將歷年總數併列,藉資比較。
(6).本刊內容包括:土地、人口、行政組織、農林漁牧、工商業及市鄉建設、金融財稅、交通運輸、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社會福利、勞工行政、社會治安、家庭收支及其他等十五大類,共計一百五十一表。
(7).表內所稱「年」係指全年,「年底」係指該年十二月底,「學年度」及「會計年度」,則依其特別規定。
(8).各表所用度量衡單位一律採用公制;其原非公制者,均經折算為公制,以資劃一而便比較。
(9).表中所用符號,零「0」代表有數字,但不及一單位;短橫線「-」表示無數字;短點線「...」為數字不詳;括弧「()」內數字若無特別註明則代表負值。
(10).各表資料來源與必要之註釋,均於各表之下方註明;註釋屬於一般性質者用「說明」,對於某一數字有註釋時則用「附註」。
(11).本刊部分資料,間有與以前各期數字不符者,概以本期資料為準。